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1号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27567。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华借款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景德镇市浮梁县瑶里镇,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18229号仲裁裁决书由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叶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邱伟 书记员万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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