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地址:武安市中兴路1551号 负责人:裴现平,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78543025W 被告:郭子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告:孙庆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李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与被告郭子见、孙庆丰、李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会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