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玉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化县。
诉讼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简称达润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胡勋,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康向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峰与被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达润公司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玉峰撤回对被告湖南达润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吴玉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