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成国,男。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罗成国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黔062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成国因依法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执行人瞿俊锋尚有罚金人民币482.00元未自行缴纳,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追缴被执行人罗成国罚金人民币48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成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5月12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成国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存款总额不足50.00元,故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成国的银行存款未作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成国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罗成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 浩 审 判 员  龙通林 审 判 员  欧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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