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树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刚,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滨州外国语实验学校,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622MJF016156X。
法定代表人:张洪远,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阳信县鑫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燕店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062987584D。
法定代表人:燕洪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燕洪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商店镇燕店村。
被告:丁卜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树忠与被告滨州外国语实验学校、山东省阳信县鑫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燕洪新、丁卜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树忠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树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