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张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司鹏与被告张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鹏、被告张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43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3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843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12月30日到期后一并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推脱不还,为此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张广海辩称,借款属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借贷行为,2018年3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843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持借条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对借款事实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鹏借款8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75元,由被告张广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国洋 书记员秦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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