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金龙,男,回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杨东,男,成年,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金龙与被告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马金龙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金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金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