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春,系原告父亲。
被执行人:方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现住广州市黄埔区
审理经过
关于余勇军申请执行方丽娜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余勇军诉方丽娜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的内容为:一、判令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被告方丽娜将女儿余点带回体育东路,交还给原告余勇军抚养照顾;2.判令被告方丽娜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应将女儿余点的身份证等证件及个人学习、生活用品一起交给余勇军。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方丽娜负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868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的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余勇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具体事项为:1、2021年1月15日之前,被执行人方丽娜将女儿余点带回体育东路房,交还给原告余勇军抚养照顾;2.被告方丽娜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应将女儿余点的身份证、出生医保学生证、在校证明、转学至体育东路小学的转学证明等证件及个人学习、生活用品一起交给余勇军。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方丽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致电申请执行人余勇军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人身权不可强制执行。并传唤被执行人方丽娜携带女儿余点及其个人学习、生活用品于2021年2月25日9时30分到本院办理执行事宜,但申请执行人余勇军经本院电话及短信通知,均拒不到庭,其电话及信件中均坚持要求被执行人方丽娜将女儿余点带回体育东路房,交还给原告余勇军抚养照顾;并将女儿余点的身份证、出生医保学生证、在校证明、转学至体育东路小学的转学证明等证件及个人学习、生活用品一起交给余勇军。经本院询问余点,其称不愿意随申请执行人余勇军生活,后本院再多次致电申请执行人余勇军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其均拒绝接听本院电话。
2021年2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方丽娜诉被告余勇军抚养权纠纷一案并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方丽娜与被告余勇军的婚生女儿余点由原告方丽娜携带抚养;在不影响余点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被告余勇军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余勇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18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丽娜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案为抚养权执行,抚养权属人身权,因被执行人方丽娜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积极配合执行,携带女儿余点及其个人学习、生活用品于2021年2月25日9时30分到本院办理执行事宜,经本院询问余点,其称不愿意随申请执行人余勇军生活,但申请执行人余勇军经本院电话及短信通知,均拒不到庭,其电话及信件中均坚持要求被执行人方丽娜将女儿余点带回体育东路房,交还给原告余勇军抚养照顾;并将女儿余点的身份证、出生医保学生证、在校证明、转学至体育东路小学的转学证明等证件及个人学习、生活用品一起交给余勇军。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将余点的抚养权由余勇军变更为方丽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112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