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06930453M。 负责人:王国元,行长。 被申请人:湖北汇澄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茶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8268869XD。 法定代表人:黄同林。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汇澄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号)及土地使用权【京国用(2010)第14**号】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汇澄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房屋(房产证号:00××65、00××66、00××67、00××68、00××**号)及土地使用权【京国用(2010)第1490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红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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