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为民路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646636324。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尚林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姜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尚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林全、姜玉霞、尚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尚林全、姜玉霞、尚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尚林全、姜玉霞、尚云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尚林全、姜玉霞、尚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世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