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被执行人:秦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王俊与秦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阜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0)阜仲字第3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秦超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临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0)阜仲字第322号裁决书由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