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先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蔡新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先兵与被执行人蔡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2021)湘092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蔡新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先兵借款本金757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新宇借款本金75700元作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安排,且申请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先兵与被执行人蔡新宇已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