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国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赛尔克·叶尔肯,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叶尔肯·吐尔逊汗,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程国权与赛尔克·叶尔肯、叶尔肯·吐尔逊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国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6268.1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36268.1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程国权与赛尔克·叶尔肯、叶尔肯·吐尔逊汗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国权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91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