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诗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湄潭县,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冉景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湄潭县,农民。系上诉人冉诗禹之父。
审理经过
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诗禹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黔0328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冉诗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诗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冉诗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冉诗禹撤回上诉。
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