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张举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郭秋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李娟与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7月2日,原告李娟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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