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被告:田孟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旭与被告田孟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旭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旭撤回对被告田孟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