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晋118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35267.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任某某银行账户;本院通过向汾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约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