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

投资人:年卫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与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欠款99871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对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住宅小区部分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缴纳执行费21164元,余款161530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华升建筑工程劳务工程队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欠款8371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617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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