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文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平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文波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房屋予以查封(限额3500000元)。

申请人王文波自愿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048424108002100008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350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波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房屋予以查封(限额35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王文波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048424108002100008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文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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