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彦,女,该公司经理,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窦庆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庆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