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邱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邱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做出(2021)湘138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德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波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吴波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德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5月10日、7月13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邱德成名下除有车辆信息情况外,无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
2021年5月19日,6月3日,本院先后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邱德成名下其他财产信息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
2021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邱德成名下的湘KCXXXX明锐牌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对其进行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波,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吴波未能提供。
2021年7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吴波,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吴波对此表示同意。
2021年7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邱德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其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3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阳小建
审判员 李洪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