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路1377号制品加工一车间。

法定代表人:费日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翚飞侠,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系该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售后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D-16-5地块。

法定代表人:罗国兵,访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硕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欲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秋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欲勤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秋硕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0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欠货款之日起之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77229.42元,欠款本息合计9779229.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

被告欲勤公司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设备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分别为:QXS200615G、QXS200616G)。其中QXS200615G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XH80C-IIC-ZAT型号的精雕机69台,合同总价款9315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为:合同签订后,设备到货被告支付30%预付款,到货后三个月内支付30%货款,到货后陆个月内支付30%货款,尾款10%到货后一年之内付清。合同还约定,如果被告未能按合同付款,原告有权按以下比例向被告收取违约金:每延一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可累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其中50台精雕机,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告交货,另有19台精雕机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告交货。QXS200616G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XH70B-IIC-ZAT型号的精雕机41台,合同总价款6355000元。合同关于付款时间节点及违约金的约定与QXS2006015G号合同一致。该合同约定的41台精雕机,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告交货。被告于2020年6月12日支付原告2000000元,于2020年6月15日支付原告25000元。

2020年6月9日,原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QXS2005039G的《设备购销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XH8OB-IIA型号的精雕机60台,合同总价款21600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支付了该合同全部货款,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完成该合同全部送货义务。

截至2021年1月31日,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的总金额为1783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到期的货款总金额为13587000元,被告仅支付货款4185000元,还应支付原告已到期货款940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履行付款义务,遂酿成本次纠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对于编号为QXS200615G合同,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告交货,被告应于2020年6月12日付款2025000元、2020年9月12日前付款2025000元、2020年12月12日前付款2025000元、2021年6月12日前付款675000元。另有19台精雕机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告交货,被告应于2020年9月15日付款7695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付款769500元、2021年3月15日前付款769500元、2021年9月15日前付款256500元。对于编号为QXS200616G合同,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告交货,被告应于2020年9月1日付款19065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付款1906500元、2021年3月15日前付款1906500元、2021年9月15日前付款635500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及时付款,被告只完成了编号为QXS2005039G的合同付款义务,而对于编号为:QXS200615G、QXS200616G的两个合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已到期货款9402000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到期货款940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每延一周,原告有权按合同总价的1%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自动下调为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欠货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减少违约金,系其权利的处分,且减少后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21的1月31日,违约金为372061.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402000元及违约金372061.89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27元,由被告湖南省欲勤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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