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悦兮水产饲料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莘村吉庆村8巷11号之二。 经营者王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肖总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悦兮水产饲料店与被告肖总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悦兮水产饲料店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悦兮水产饲料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悦兮水产饲料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悦兮水产饲料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张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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