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理贵,广西尊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飞,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静与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57500元给原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案案款结清之日;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被告于2017至2018年间时常在原告处借款。借了还,还了又借,经结算双方确认尚欠58000元;可是,被告最后一次归还500元后,二年来就所欠的57500元至今尚未归还。再三追索时,被告甚至拉黑与原告之间的联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人口信息查询结果1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原被告微信记录截图8张,微信转账记录截图5张,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2张,拟证明①原告有借款给被告;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8000元;③被告在2020年4月10日归还了500元,在起诉前被告尚欠57500元未归还的事实,之后被告又在2021年5月10日又从微信转了2000元给原告,所以现在尚欠55500元未归还。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被告于2017至2018年间向原告借款。借了还,还了又借,2020年4月10日经结算双方确认尚欠58000元。2020年4月10日确认尚欠58000元当日被告归还了500元,之后被告又在2021年5月10日从微信转了2000元给原告,尚欠55500元未归还。庭审中,被告述称尚欠原告借款55500元是事实,希望原告能给两年的时间还款。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核实,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5500元,被告应予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吴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静的借款55500元,并以55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从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被告吴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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