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建廷因与被上诉人杨新兰、吴番、吴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程建廷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程建廷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减免上诉费用申请书和天门市麻洋镇马跃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经审查,程建廷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免诉讼费用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向程建廷送达《不准予缓、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一份,告知其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程建廷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程建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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