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负责人:张黎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坚、何婉盈,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农玉梅,女,壮族,1987年1月7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诉被告农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60元,减半收取计110.80元,财产保全费188.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岳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丽洁 书 记 员 林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