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金鑫挂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郝庄乡东郝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振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梁市森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昌平路25号(李勇自有房)。
法定代表人:胡亮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金鑫挂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森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金鑫挂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市金鑫挂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梁市森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石家庄市金鑫挂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吕梁市森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