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洪彬,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关于洪彬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罚金一案,因洪彬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月5日恢复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洪彬在公安机关缴纳的2000元取保候审金尚未领取,现已依法划拨并上缴国库。经查被执行人在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无退休工资收入,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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