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明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李正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明正、李正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湘0421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明正、李正红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邓明正、李正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彩军 人民陪审员 汪玉龙 人民陪审员 蒋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旷学伟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