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军,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镜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马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