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力、何琛(实习律师),系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镇城墙路(县住建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073887431C。

法定代表人:任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昌,系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850535。

法定代表人:阮文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蒋伟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张亚骏,系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博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073862357P。

法定代表人:张洋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强、何健,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国河诉被告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蒋伟贵、安顺博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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