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祝庄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 被执行人:傅永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住郧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庄华与被执行人傅永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前履行此前产生的利息6000元;二、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履行完毕;三、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2执1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张汉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