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原告:张红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凯,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苑东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李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灯、张红灯诉被告苑东勇、李义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明灯、张红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灯、张红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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