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原告:张红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凯,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苑东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李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灯、张红灯诉被告苑东勇、李义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明灯、张红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灯、张红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