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世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潘玉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魏世忠与潘玉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世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潘玉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潘玉治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潘玉治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并告知申请人,并已扣划。
本院查明
2.经司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潘玉治妻子李珍珠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该房产有抵押权在先,因抵押贷款金额较大,无实际变现价值。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3.经司法查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睢县管理部,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潘玉治户籍地或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均以终本结案。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玉治限制消费令等措施。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回复不需要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42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潘玉治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魏世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