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喇建军,男,回族。
被执行人:徐寿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5日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喇建军与被执行人刘兵于2015年6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喇建军对和解协议无异议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