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614930330。
法定代表人:陈志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炼、吴俊凯,均系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徐创波,男,汉族,1965年7月9日,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吴茁锐,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创波、吴茁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徐创波、吴茁锐尚欠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吴茁锐于2020年12月开始每月的2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不低于50万元,并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全部本息;若被执行人其中一期无还,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尚欠本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鉴于本案需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粤5203执889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钦填
审 判 员 郑伟丰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