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赣州曾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邱边村村委会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8UWN4XX。 法定代表人:蔡长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家兴,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5号华润幸福里C1区17栋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LC7AOT。 法定代表人:王作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赣州曾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曾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75800.5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3607000000003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曾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75800.5元银行存款(户名:赣州新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文清支行,账户:36×××70)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佳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