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燕兵,男,汉族,1977年4月生,农民,方山县峪口镇花家坡村人,住。
原告:高海云,男,汉族,1982年2月生,农民,方山县城镇居民,住。
原告:高永红,男,汉族,1981年2月生,农民,方山县圪洞镇西山村村民,住。
原告:孙燕云,男,汉族,1987年10月生,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人,住。
被申请人:山西维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元元,系公司负责人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东怡花苑4号楼底商一层。联系电话:15503620888。
审理经过 原告刘燕兵、高海云、高永红、孙燕云诉被告山西维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刘燕兵、高海云、高永红、孙燕云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燕兵、高海云、高永红、孙燕云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燕兵、高海云、高永红、孙燕云撤回起诉。
案件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燕兵、高海云、高永红、孙燕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严晔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