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金明,男,196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明与被执行人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新432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给付设备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4322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