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金明,男,196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明与被执行人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新432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给付设备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4322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