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方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飞(特别授权),上海君悦(杭州)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微天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幢194室。
法定代表人:吴东。
第三人:邵宏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龙诉被告浙江微天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邵宏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方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方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启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