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伦,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申请执行人:王翠,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执行人:赵琪,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伦、王翠与被执行人赵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黔0525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伦、王翠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琪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谭伦、王翠地基款人民币200000元、损失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赵琪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0元及执行申请费人民币3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琪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琪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琪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及证券投资收益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的住房(不动产权证号为:010180657),但该住房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贵A×××××、贵A×××××、贵B×××××的机动车辆,本案已在登记机关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经查找未果,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赵琪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共计13个账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上述13个账户进行额度轮候冻结。 3.本院经到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雍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琪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被执行人赵琪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其名下登记有位于纳雍县(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201401045至201401073)和位于纳雍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201401036),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其名下还登记有贵州纳雍新众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案已将其在该公司持有的3%股权冻结,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股权。 4.本院还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琪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的住房(不动产权证号为:010180657)和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Y1317613),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 5.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赵琪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谭伦、王翠,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赵琪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不要求采取执行悬赏、委托律师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琪除上述已被本院额度轮候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的房产、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及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的股权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谭伦、王翠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黔0525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熊晓江 审 判 员 章 华 审 判 员 朱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厚高 书 记 员 姜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