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仲培,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化香,系都匀市平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昌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平塘县昌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舟镇乐康村黄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22727314355162R。
法定代表人:奉生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培与被告刘昌贵、平塘县昌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仲培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仲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仲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4.00元,退还原告王仲培;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王仲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