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卫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大道西湖春天4-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661097031。 法定代表人黄兴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士银,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卫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士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卫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0581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友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