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展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鸿君,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7400元、利息16488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五计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37400元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1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保险担保费1000元、保全费1289.44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阿勒泰市清洁供暖示范项目自来水管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暂定价款为137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分包合同内所有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纠纷,由合同履行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双方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0条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为乌鲁木齐市,并未明确约定是在头屯河区,属于约定不明,且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为阿勒泰市工程施工地。综上,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施工所在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0条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在合同中署明签订地为乌鲁木齐市,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明合同签订地在原告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大道90号7栋33号,被告亦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地在阿勒泰市的工程施工地,故双方在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不明,属无效约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双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地在阿勒泰市,均不在本院管辖的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劳务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所在的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