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址离石区红眼川乡原红眼川中学
负责人:刘×,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景×,住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芦阳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沈×1
被告:沈×2,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沈×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由山西南梁舜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