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
被执行人:彭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尹俊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秀云、尹俊利、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402民初6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彭秀云、尹俊利于2020年11月2日前偿还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截至2020年10月26日的贷款本息42411.19元,其余借款按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期及时偿还。二、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4元,由彭秀云、尹俊利、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