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中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芜湖天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AKN82W。

法定代表人:丁贵彭,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中玉与被执行人芜湖天翔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21)皖020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8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7月6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一辆2016年的斯柯达牌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能控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款项,本案分配到3406元。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85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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