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传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杭州银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铭楼1014室。 法定代表人:黄真芳。 被执行人:杨忠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传友与被执行人杭州银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杨忠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及时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杭州银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杨忠和的银行存款6933.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或收入。现二被执行人仍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银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杨忠和的银行存款6933.79元,或提取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先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焕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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