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呼图壁县园林路79号。
被执行人:彭新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杨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吴月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彭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吴月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月新、彭新建、吴月云、杨生国、彭新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月新、彭新建、吴月云、杨生国、彭新兵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短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