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选民,男,****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选民罚金一案中,以(2021)豫1282执20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选民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选民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