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选民,男,****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选民罚金一案中,以(2021)豫1282执20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选民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选民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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